2019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集中于五十三条至五十七条,以及对电子支付作出了规制,内容涵盖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等等。
电子支付纳入《电商法》之应有之义
可以看到先前草案将已有将电子支付纳入其中的迹象,电子支付已经深入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但是却一直缺乏一部法律给予它一个“定位”,电商法的出台给予了它定位,但同时也对就支付产生的问题作出了比较创新的规定,如确定了对账服务以及三年交易记录的规定。
电子支付所带来的还有对传统支付方式的冲击,先前有“推广移动支付不得炒作‘无现金’概念”的央行公告出来,一时引起了许多讨论。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支付是一种方式并不意味着替代现金,强制要求接受现金对新零售有影响,更重要的在于电子支付的盛行虽然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是除了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的情况,作为实体经营者不能拒绝现金作为一种支付方式,这实际是在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背后的意义
电商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特地指出“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这可以说是对7月份微信转账转错人却追不回事件的一个回复。
当时一度产生了“隐私保护”还是“财产保护”的争论。但这两者本身并不矛盾,实际上还是由于企业内部的制度不完善导致在操作过程中产生了两者必须择其一的情况。在8月份,支付平台也出了相应的回复与政策,衔接起本次电商法的出台,共同完善电子支付方面产生的问题。
个人认为,这属于电商法整体范围内比较细的规定了,更加像是制定过程中以起到“警示作用”、“模版”的条款,同时也肯定这一现象的出现其实并不是偶然,而是长期以来电子支付中一个比较典型的问题。
电子支付安全性依然存在提升空间
电商法虽然将电子支付纳入了规范范围,但还存在遗留问题是必然的,或者说本次电商法的制定方式便是“比较粗”,那就需要其他法律、行业规定、企业内部规定予以支持。
例如在跨境电商合作方面的支付结算业务是否将与我国的外汇制度相联系,以及与跨境物流之间的联系?另外,对电子支付所带来的安全性问题也还有提升的空间。
总体来说,电子支付的规定趋严、小机构难以生存的状态,其实也是在促进支付安全性的提升。
金融改革环境下,先前的“断直联”也是对其绕过央行监管行为的对策。市场上的支付机构中存在一些套牌、借通道的不合规行为,在一系列的政策之下,电子支付的监管无疑会愈发严格,之后的市场甚至可能仅存在几家巨头。